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科教字〔2008〕24号
关于认真做好省农牧渔业
丰收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在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作用,根据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鲁农科教字〔2002〕21号)规定,现就开展丰收奖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丰收奖范围应为截止上年底完成并通过了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或委托鉴定的以下四类项目:一是具有一定推广面积和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主的项目;二是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和带动行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三是国家、省财政重点支持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四是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自选课题。
二、成果鉴定
1.鉴定单位。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鉴定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主持鉴定。
2.鉴定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鉴定。
3.成果登记。项目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验收、鉴定意见原件一并报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登记备案。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鉴定的项目,方可申报次年的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奖。
三、材料要求
1.材料齐全。报奖项目须同时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书、主要完成人情况表、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成果鉴定书、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及其他材料。
2.内容真实。申报丰收奖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翔实,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组织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报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格式统一。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外,其他材料均须打印。申报书、主要完成人情况表、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成果鉴定书、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须使用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需报送电子版和项目汇总表。
四、申报程序
1.市级丰收奖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初评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并以市农业局(农委)正式文件形式将初评获奖项目报送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
2.省直单位将报奖项目直接报送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由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其他
1.各市报奖项目中,由国家和省财政重点支持的同类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数量,每年控制在2个以内。
2.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连续两年申报丰收奖。
3.项目完成人中县级以下(含县级)科技人员不得少于60%,其中乡镇以下(含乡镇)科技人员应占30%以上。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4.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有关农业行业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
5.申报材料中的项目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以及项目完成单位等有关公章须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6.各单位在组织申报丰收奖工作时,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联系。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