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财农〔2009〕1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研究确定,近期对2009年现代农业小麦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评依据
(一)有关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申报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有关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关于编制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有关管理办法。《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8〕43号)、《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财农〔2009〕13号)以及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各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三)有关批复意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等。
(四)其他依据。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绩效考评对象和内容
此次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
考评重点是方案制定、资金整合、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考核项目实施区域确定、支持重点环节选择、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及报送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考核市、县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整合本级和上级相关政府性支农资金的渠道、规模以及到位情况;
(三)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政策宣传、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以及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项目实施成效。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审计、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绩效考评步骤
绩效考评工作分项目县自查、市复查和省级考评三个阶段。
(一)县级自评。项目县(市、区)按照《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考评工作,进行量化打分,撰写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3,同时报电子文本),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4-6,同时报EXCEL电子文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复核。
(二)市级复评。项目县(市、区)所在市对市级指导、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县自评报告进行复核、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提纲见附件2,同时报电子文本),并附项目县(市、区)自评报告,于3月15日前由市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市、县有关报告材料要装订成册(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省级考评。3月8日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对所有项目县及所在市整合相关支农资金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3月下旬,省财政厅联合省直农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县进行全面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成效的重要手段,有关市、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高度重视,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项目绩效考评。
(二)规范操作,准确把握考评内容。在考评工作中,市、县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内涵,高标准、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方面的情况做出准确评价。
(三)注重实效,真正用好考评结果。要通过此次绩效考评,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对自查、复查中发现的问题仔细研究并及时整改。同时,制定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1.考评报告格式
2. ××市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考评报告提纲
3. ××县(市、区)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自评报告提纲
4-1.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小麦产业)项目投资情况表
4-2.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小麦产业)实施进度情况表
5-1.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奶牛产业)投资情况表
5-2.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奶牛产业)实施进度情况表
6-1.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优质鱼产业)投资情况表
6-2. ××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优质鱼产业)实施进度情况表
7-1.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通用)量化指标表
7-2.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小麦产业)量化指标表
7-3.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奶牛产业)量化指标表
7-4.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优质鱼产业)量化指标表
省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业厅财务处 省海洋与渔业厅计财处 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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